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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規

 基於第38/93/M號法令《私立教育機構通則》(以下簡稱《私立教育機構通則》)自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九日核准生效,推行至今已近二十年,期間部分條文曾透過第33/97/M號法令作出修改。該法令的適用範圍是從事非高等教育之私立教育機構,對包括私立學校、私立持續教育機構在內的所有私立教育機構與行政當局的關係及其運作方式等加以規範。

   鑑於社會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上述法令的部分條文有需要作出修訂。根據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以下簡稱《綱要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及第三十八條,對私立教育機構的運作和管理的內容在法律上已有保障,如辦學實體的轉換、設立校董會、學校須設有訓育或輔導領導機關等,對教育體系的現代化發展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為此,教育暨青年局在檢討現行《私立教育機構通則》的基礎上,擬定了《私立學校通則》草案,規範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運作,而私立持續教育機構運作的相關事宜將由另一法規訂定。

   是次訂定《私立學校通則》草案的目的,是為落實《綱要法》的相關規定,有效規範和監督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運作。當《私立學校通則》法案獲得通過,《私立教育機構通則》以及第11/91/M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將不適用於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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